谢平谈国有企业信用债券违约:背后的逻辑涉及债务约束、产权链和干部管理
经济观察网 记者 胡艳明 “某地方国有企业违约,其实隐含着这个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为地方政府是多目标约束的,比如维持稳定,优先考虑就业、GDP、财政收入、扶贫、环保等。国有企业信用债券违约不仅仅是简单的企业问题,还涉及到债务约束和产权链,以及干部管理的逻辑。”11月27日,在北京金融安全产业园举行的2020北京国际金融安全论坛上,北京金融科技学院院长谢平在关于信用债务违约的演讲中表示。
谢平解释说,国有企业不同于私营企业。例如,一个企业是法人、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但其上级可能是一个集团,该集团可能是SASAC的独资企业。省SASAC是国有资产的投资者,省SASAC的主席和党委书记由省政府任命。因此,国有企业违约背后的一套制度安排,不仅是市场纪律的约束,更是债务的约束,它的产权链条,国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所有者,包括领导干部的最终管理权,这些都混在一起,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这个东西在债券市场已经违约了,所以这次金融稳定委员会也表示,地方政府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同样的问题,比如一个企业违约,政府不管,真的有道理。《公司法》的市场纪律是这样的,有限责任。他自己承担债务,法律上是这样的。还有一个省说我保证我们省的国企不会违约。”谢平认为,两省意见不同,说明产权链条和这背后的干部管理逻辑不同于一般的纯粹市场约束。
同时,谢平认为,某个地方国有企业的违约实际上意味着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因为地方政府受到多种目标的约束,如保持稳定、优先考虑就业、GDP、财政收入、扶贫、环保等。在这一系列客观约束中,金钱可以覆盖这些目标。因此,债务和融资实际上承担了其中的一些功能。当资金不足以覆盖这些目标约束时,他可能会选择单个企业的违约来保证其他目标的完成。所以我们要看到,我国这种国企,虽然问题出在某国企的债务违约上,但实际上反映了某地方政府的财政困难。另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到,在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关系比我们想象的更加复杂,不是一个简单完整的市场学科。
至于债券市场的中介机构,谢平表示,在债券市场上,这些中介机构、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当国有企业违约时,这些中介机构的表现不够。比如违约的公司评级为3A,会计师律师出具无保留意见,承销商为其承销。这背后的问题是什么?可见国企所有中介还是认为自己不会提前违约,所以给他很高的评价,律所、会计师事务所、承销商给出的意见都是很好的意见。
“我记得今年7月,证监会发文。未来,公司的债券发行评级不再是必要条件。债券发行可以评级,也可以不评级。原债券发行必须由公司评级。这就是改革。他们也认为这些评级机构不可靠。”据谢平介绍,这反映出目前我国国债市场上有许多中介机构。从经济学理论上讲,金融基础设施还存在一些缺陷。
谢平认为,债券发行利率没有显示未来可能的违约概率,发行利率都很低,都被抢了。承销商都采取包销,或者融资,甚至给予其他优惠条件来抢生意。
“在目前的市场有效性理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我们的债券和国有企业的信用债券的债券发行利率没有关于违约概率的足够信息,结果是,如果事后违约,每个人都会很傻。二级市场价格没有体现,所有价格稳定,突然出现违约,突然下跌50-60%,完全慌了。”谢平认为,这反映出的问题是,我们的发行利率和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在方法法则和一些金融基本原则方面没有有效地发现风险,这表明我们的市场不够有效。债券发行利率和债券二级市场价格都没有揭示风险的可能性,或者二级市场价格不能暴露违约信息,价格无效,或者效率不高,信息披露和传播不够。
“奇怪的是,几十年前债券市场价格非常有效。现在互联网技术这么发达,为什么债券发行利率和二级市场价格不能有效反映风险?经济理论,金融理论,金融市场的基本原理这说不通。一旦出现违约,可能会造成大面积的情绪波动,波动非常大。”谢平说。
最后,谢平表示,应该加强对债券市场的监管。我们也看到了经销商协会的自律监管是有限的,尤其是处罚是有限的。本案采用这种方法和自律检查。经检查,案件移送中国证监会。根据2018年我国建立的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这是一个备受关注的案例。如何解决这个案子证明了我们长期监管债券市场。由于证监会对股市的监管,这些中介机构和债券发行人大多是上市公司,他们害怕证监会和债券市场的自我监管。大家都觉得没那么难,这次违约背后还有监管套利。为了防止此类问题,国务院于2018年通过了相关规定。
2018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加强债券市场监管执法,加强协调,建立债券市场统一执法机制。
谢平说,国家金融安全也是一个大问题,这次债券违约也表明,我国债券市场在市场有效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监管方面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