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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对上市公司欺诈发行、信息披露欺诈等犯罪的处罚力度

发布于:2020-12-26

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从5年提高到15年,并将对个人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改为“并处罚款”,取消了5%的上限,并将对单位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到20%-1倍。

原标题:突出“零容忍”决心确保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祝贺刑法修正案(11)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XI)》,将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此次《刑法》修订是《证券法》修订完成后,又一次涉及资本市场的重大立法活动。实施法治实习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党中央、全国人大对资本市场的高度重视、亲切关怀和大力支持。它显示了国家打击证券和期货犯罪的“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它在提高证券的非法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登记制度改革、保障资本方面是有效的。

近年来,随着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证券期货犯罪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犯罪成本低,出现了一些恶性金融诈骗案件,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市场秩序,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刑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旨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改革,维护金融秩序。它与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制度改革相兼容,与证券法的修改相衔接,大大提高了对欺诈发行、信息披露欺诈、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文件、操纵市场等四类证券期货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它为建立一个标准化、透明、开放、有活力和有弹性的资本市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s欺诈性发行、虚假信息披露等违法犯罪行为是资本市场的“毒瘤”,修正案大大加强了对上述犯罪的刑事打击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将有期徒刑的上限从5年提高到15年,并将对个人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改为“并处罚款”,取消了5%的上限,并将对单位的罚款从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到20%-1倍。关于信息披露欺诈,修正案将相关责任人员的刑期上限从3年提高到10年,并将罚款金额从2-20万元修改为“处以罚款”,取消了20万元的上限。

——强化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刑事责任追究。,的实践中,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往往在欺诈发行和虚假信息披露等案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修正案加强了此类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纳入了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组织煽动虚假发行、虚假信息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公司披露虚假信息等行为。

——压实保荐人等中介机构的“看门人”职责。保荐人等中介机构是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他们的勤奋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修正案明确将保荐人作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实质不准确证明文件罪的犯罪主体,该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律师、会计师等中介人员在证券发行和重大资产交易活动中出具虚假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明确适用较高的刑期,最高可处10年有期徒刑。

一方面,——与证券法修订保持有效衔接。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罪的监管范围,为今后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参照新证券法的规定,针对市场出现的新操纵情况,进一步明确了“欺诈性交易操纵”、“欺骗性交易操纵”、“抢帽操纵”等新的市场操纵行为应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五”计划提出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提高金融监管的透明度和法制化程度,对非法活动实行“零容忍”。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以认真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为契机,加快修订完善刑事起诉标准,加强《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深化与司法机关的合作与配合,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欺诈发行、信息披露欺诈等各类证券期货犯罪, 有效增加违法成本,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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