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消费者的角度 一个银行的“假理财”案例:抓住这些关键点 银行就会遭殃
我一直犹豫要不要选这个题目,因为我真的不想教投资人“哭的孩子有奶吃”。理性、有阅读金融合约能力、遵守合约精神、能承担与收益匹配的风险的投资者往往更幸运。
但是有时候真的会被银行的操作给惹恼,比如私刻印章,飞单,虚假销售,销售过程中故意欺骗和欺骗,随机检查风险评估.如果出现这些现象,那就不要怪投资人不愿意按照约定让步。“看金融”还是要告诉他们如何保护自己的金融消费者权益。
更何况很多产品的底层资产是不透明的,是嵌套的。如何让投资者判断清楚风险?就像前几天的一个大动作,他代销的基金固定收益产品刚刚换了20亿。你为什么这么好心帮基金垫资?自知理亏的白,人家的基金反过来就是你的渠道。标的资产很大一部分是HNA债券,收益只有4.1%!透明的告诉投资人,我先不买。此外,HNA的债务已经暴增。
不说别人,就连我妈都有一次抱着蛇皮袋去楼下银行排队存钱。眼尖的财务经理知道包里是软妹币,也溜包存钱的老太太们一般都是不懂金融的软耳朵,就被三倍五除二的砍掉了。拿寄售保险产品骗我妈是“附保险的定期存款”。
不过好在产品最后还过得去,比不上理财产品,但确实比普通存款要好。就是被关了五年,每年都要“存钱”,很烦。
我跟我妈说那个男的是骗子,赚了你的佣金,你应该找她要佣金。我妈也说那个男的是对的。真的气死我了。
“假理财”
两个细节触目惊心
好了,别唠叨了,说重点。
最近大家都看到了一家股份制银行航天桥支行“虚假理财”案二审判决的消息。文件一公开,谜团就揭开了,真是令人震惊。
147名受害者,骗取资金27.46亿元。
和之前《看财经》报道的情况一模一样,是银行“理财飞单”的典型案例。蟑螂在厨房里爬来爬去,涉案支行负责人利用该支行进行表外操作玩庞氏游戏,支行员工多有涉及。
两个细节令人震惊:
一、私刻萝卜章。总行统一印控仪后(是大机,印章不能随便拿出来,密封好的文件必须全部放入机内完成。在电脑监控下,将合同章内容拍照存档,从而在总行后台做好记录),为避免使用印章的电子审批程序,涉案支行负责人要求支行主任刻制假储蓄业务章。当其他同事想在协议上盖章时,他们只需要请示,然后在办公室主任那里盖章。
二是飞单基金大量投资非标资产。资金被骗出银行“体外循环”后,投资标的实际购买了大量房产、汽车、奢侈品,其中花了6亿元购买唐卡、和田玉、紫檀、佛牌、手链、DIA、万文。
哦,妈妈。超乎我的想象!
当然法网任重道远,这种行为属于合同诈骗。最终,这位80后女总裁被判无期徒刑,其他涉案员工被依法严惩。
备注,这家银行也很倒霉,员工也不是负责人,所以要在庭审前把事情全部报道出来,赔偿所有受害者。
不过,不用太担心。有一种说法是,近年来,随着新的资产管理法规的实施,内部控制和合规性的不断加强
然而,即便如此,理财业务仍然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大骗子被打了,小问题屡见不鲜。我的一个朋友处理类似的投诉。他告诉《看财经》,最常遇到的纠纷有:虚假销售、风险评级不当等等。
让我们把它们一个个拆开,避免大家理财的避雷。
虚假销售
在上面的介绍中,我妈的问题基本都是假销售。
顾名思义,虚假销售是指客户原本想购买A行产品,却被理财经理误导(夸大利润,规避风险,有时还会送一份米线油甚至一张纪念币购物卡等。)购买分支机构和网点销售的基金产品和保险产品。
(而且我妈连米粉油购物卡都没拿到!唉.)
我妈对银行里的人很有帮助,坚持财务经理很善良,因为她认为银行里的存款是银行的“儿子”,而寄售的保险是“养子”,那个人属于帮她把义放在家庭忠诚之上等等。
介意我白眼吗。要知道,即使前者是“亲子”,佣金比起寄售基金和寄售保险也远不如后者。在理财经理的营销鄙视链中,他们的佣金由高到低依次是:代销保险>代销基金>自筹资金!
所以客户经理骗我妈买了保险,无非是盈利。
当然,除了赚钱,竞争压力也是一个原因。AUM对寄售基金和保险的评估占据了更多的权重。
不要看银行前台工作人员工作辛苦、降薪、职业晋升受限被诟病,内部竞争还是“滚”出来的。而且不知道为什么,大概在银行工作还是很有面子的,反正还是有很多人想进银行。
《看金融》从某股份制银行东北某网点财务经理处了解到,学校招的孩子从入职到试用期需要完成百万AUM,否则不转正就走人。我呆在一起。孩子有哪些营销方式和市场人脉?最后,父母或者亲戚会走到一起。
如上所述,AUM对寄售基金和保险的评估占了很大的权利。这些孩子终于遇到了一个优柔寡断的小白客户,还得用资金和保险来迎接。
如果这个代销基金或者保险表现不错,那就顺其自然吧。就好像我妈被忽悠了还觉得甜,所以人家没告官。但是拉裤裆,基金损失很大,银行的麻烦来了。听说这类投诉集中在老年客户。
发生财务纠纷时,要看代销基金的合同是如何签订的,在什么情况下签订的,以及卖家和“双记证据”是否支持客户的“无知”。如果能证明客户不知道,或者“双记录”不规范,那么假销售几乎等于真锤。这种情况当地银保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已经举报过,几乎有一个是准确的。
风险评估不审慎
在银行买过理财的朋友都知道,第一次买理财的时候,银行会要求客户做一份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表。这份问卷包含了十几道选择题,包括年收入、投资经验、可接受本金损失等关键因素,以此来判断客户能够承受的风险水平。
无论是银行自营理财还是代销基金,都会有相应的产品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五个等级:R1谨慎型、R2稳健型、R3平衡型、R4进取型、r5进取型。
这似乎是银行的天然保护伞。客户接受评级,购买类似评级的产品,不计盈亏风险。
但评级有时候也不靠谱,《看金融》想到三个例子。
例一。某大银行标为R3级的原油宝产品,最终会损失全部本金,并向银行支付保证金。事实上,最终客户有拖欠本金等纠纷。如果
例2。这是最近的一个判决案例。大连某投资者在银行理财经理的推荐下,购买了900万元的公募基金产品。几天后,当她想赎回时,被银行理财经理说服继续持有。结果她赶上了股灾,不到20天就突然亏了30%。
投资人起诉银行,判决结果是银行损失200万。听起来投资者应该为自己的损益负责。为什么银行要获得近80%的亏损?
所有损失索赔。银行一定要承担责任吗?关键在于,该投资人在银行的风险评估评级是“平衡”的,而理财经理推荐并建议投资人不要赎回的基金产品内部风险评级均为高风险,该理财经理并未将此次购买的产品内容、风险警示、购买和赎回方式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孙,也未对孙再次进行书面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所以我没有,银行是平的。
例三。两年前,有一个判决惊动了资产管理圈,说是一个王兴客户通过某大银行吉恩支行财务经理的推荐,买下了其支行出售的前海缘投资基金,本金损失50多万,最终将该大银行告上法庭,胜诉。法院指出,大航吉恩支行明知王的客户的投资目的和投资态度,却推荐王的客户购买不适合投资的高风险普通票基金,这是一个重大错误。
其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对客户的风险评估缺乏客观性,违反了基金代销机构应承担的适当性义务。
以上三个案例都说明了一件事,即如果产品发行人或代销机构,包括银行和券商,没有履行审慎评估投资者风险的义务,很可能会为投资者的部分或全部投资失败买单。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议纪要)中,第五部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的审理进行了指导,规范了金融产品发行人、销售者和金融服务提供者(统称为销售者机构)的经营行为,对高风险的注册投资活动确立了“销售者负责、购买者负责”的原则。其中,“卖方的尽职调查”是指卖方机构的“适当性义务”,即民法上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在向金融消费者介绍和销售银行理财产品、保险投资产品、信托理财产品、券商集合理财计划、杠杆基金份额、期权等场外衍生品等高风险金融产品,为金融消费者参与融资融券、新三板、创业板、科技创新板、期货等高风险投资活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必须履行理解客户、理解产品、投放合适产品(或
银行忙开通快速理赔通道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都在加大对银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仅在2020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和《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就相继发行。
近日,银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2020年第三季度银行业消费投诉情况的通报》。第三季度,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共受理和转发银行业消费者投诉85097件,比上个月增长26.5%。
其中,2020年第三季度涉及理财业务的投诉4337起,比上个月下降59.1%,占投诉总数的5.1%。涉及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投诉中,理财业务投诉2134起,较上月下降75.8%,占大型国有商业银行投诉总数的7.8%;在涉及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投诉中,涉及金融管理业务的投诉有1762起,同比增长33.5%
《你看金融》听说近几年银行内部监管压力很大,无论是会上来自消费者权益保护局,还是银保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部。理财和信用卡纠纷作为消费者投诉的集中区域,如果通过调查发现其员工责任相对明确,知道自己错了,金额不是特别重大,但性质很典型,通常会选择“私事”。
面对监管的压力和降低投诉和声誉损害的成本,一些银行总行甚至为前台开通了快速支付渠道来应对此类事件。主要内容是充分授权,简化手续,只要求一个“快”字,防止分行和客户之间发生口角,最终把小事情闹大。
一位银行内部人士私下告诉《请看金融》。在他们银行,10000元以下的理赔可以通过分行层面审批;50000-100000元的理赔可以分支机构级别审批;10万以上需要总行审批。
说到这里,其实有两点。第一,如果银行没有责任,只会遇到那些很吵很怕压力的刁民。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监管不应该太死板。支持银行的时候,我一定要支持,银行也不能太弱,让“哭孩子有奶吃”成了风气;第二,如果银行确实有责任,那就不要只求私利,安身立命,要借鉴机制,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