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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开发商签的合同(签了购房合同开发商不给合同怎么办)

发布于:2021-08-15
与开发商签的合同(签了购房合同开发商不给合同怎么办)

在购买商品房尤其是期房的时候,一般都要跟开发商签一个《认购协议书》,那这份《认购协议书》属于什么性质?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呢?

首先,《认购协议书》应当是一种预约合同,即买房人和开发商达成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履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义务的合同。这是双方意思自治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一般应当认定为有效。

并且,根据规定,认购书如果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条款包括:(一)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 商品房基本状况;(三) 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 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 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 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 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 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 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 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 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 违约责任;(十三)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认购协议书》性质上本身属于预约合同,但在具备相应的条件时则会升级认定为本约合同,即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关于法律效力的问题:

《认购协议书》作为单纯的预约合同时,其是购房者和开发商意思自治的民法法律行为,只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认定为有效。

但是,如果《认购协议书》具备了条件而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此时需要注意的就是签订的时机:如果在签订时,该商品房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那么该合同就是有效的;

如果在签订时,该商品房还未取得预售资格的,最常见的情形就是开发商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种情况下就是无效的,因为它违反了国家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同样也规定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而订立的合同无效;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条里规定了一个例外情形:即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所以,在房价不断上涨的当下,购房时还是应当尽量选择五证齐全的项目进行购买,这样签订合同也能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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